严惩税务犯罪!男子因出口退税8.7亿余元被判无期徒刑
我国税务管理正在由“凭票管税”向“以号管税”和分类精准管理转变,对税务违法犯罪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与此同时,威胁税收征管的犯罪行为也出现了新的变化。犯罪手段不断创新,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如利用“阴阳合同”避税、秘密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等;专业性、专业性特征明显,信息化水平提高,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导致很多案件发现、查办、认定困难。一些行业平台故意迎合国家鼓励创新发展的政策,甚至形成犯罪“平台销售”平台,不仅威胁发票管理秩序,损害国家税收,还严重破坏平台经济发展的公平环境。依法惩治“售票平台”,不仅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也有利于清理经济发展平台。为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税务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秩序、指导司法裁判、强化处罚效能、指导依法纳税、提高纳税合规性的坚定决心,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相关常见案例。案例一:郭、刘逃税案——如果使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逃税,应当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处理案件主要事实。 2018年2月,被告人郭某刘某在天津市西青区注册成立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公司”)。郭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郭某、刘某与四川泸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实业公司等多家企业在未进行任何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从上述公司处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80张,以减税。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达1.6亿元,税值超过2300万元。经查,某企业公布2018年销项税额超过5200万元,减少投入增值税超过5025万元。 2022年9月,郭某、刘某分别被捕归案。在第一批一审中,刘某家属代其返还20万元。判决结果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刘某违反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要求其他公司为其经营的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减税。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区分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违背税款状态的意图,或者是否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意图。如果纳税主体通过夸大的投入项目进行扣除在应税义务范围内支持税收的,构成犯罪。即使采用虚扣的方式,主观上仍未缴纳或未纳税。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应以偷税罪论处;郭某、刘某以欺骗手段制作虚假纳税申报表,导致逃缴大量税款且数额达到应纳税额30%以上,构成逃税罪;被告人郭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刘某系从犯,因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常识:目前,收受虚开专用发票加计税款逃税的案例不少。合格,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努力做到达到“三效”的最佳统一。逃税是行为人逃避应税义务的行为,其危害结果是国家应纳税款的损失;税务诈骗是行为人以非法财产为目的,藐视国家征收税款的行为。因此,两种犯罪主体的主观悲伤程度和行为的客观损害程度不同,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区别对待。本着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区分偷税漏税和骗税;基于罪罚对等的原则,骗税行为危害性更大,犯罪人主观性和恶性性更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基于“三个效应”的考虑,对纳税义务企业实施上述行为的,按照逃税规定予以处罚。与法律。这不仅符合行为的本质特征,也符合相应罪刑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有利于防止实体企业违法行为受到重罚,有利于节约国家税源。案例二:新疆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毛某某避税案——依法利用“阴阳合同”避税。 2012年3月9日该案主要信息显示,被告人毛某某、周某某(死者)与奎屯白某有勾结关系。奎屯百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屯百公司)设立奎屯百公司沙湾县分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依法申领税务登记证,从事沙湾县“林花园”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铁上2013年2月20日,由于政策调整,该分行无法实施该项目。奎屯白氏公司迁址沙湾县并更名为“新疆白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疆白公司)。奎屯白公司沙湾县分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被注销,其税务登记于2013年12月23日被注销。随后,立项、土地征用、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销售合同、开发房屋发票等均以被告新集公司名义进行。 2012年至2018年,毛某某、周某某继续在沙湾县从事“林某园”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并在被告新佳房地产开发资质之外出售。ng百源公司.在此期间,他通过将收取的房款存入周银行来隐藏收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实际付款金额不符;他知道,拆迁补偿房被视为销售申报,但未申报房屋拆迁款,无发票,且未缴纳或未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等,企业所得税合计386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30.49%。 2020年11月30日,新疆塔城地税局稽查局向新疆某企业送达税务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纳税。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判决结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新疆百源公司逃缴大量税款,金额达到应纳税额的30%以上,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未缴纳应缴税款;被告人毛某某属于该项目具体负责人主动参与前述逃税行为的一项,被告新疆白公司及被诉单位均构成逃税罪;判处被告人新疆白公司罚款50万元,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毛某某提出上诉,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常识:税收是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逃税不仅直接损害国家税收、扰乱国家经济秩序,而且损害社会诚信、影响社会价值观。这是重点打击的涉税犯罪之一。刑法规定,偷税漏税的方法包括伪造纳税申报表或者以欺骗、隐匿等手段不申报。实践中,具体避税方法有多种。与其他方式相比,签订“阴阳合同”避税往往更加隐蔽,查处难度更大。 “两高一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排除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签订“阴阳合同”隐瞒收入财产的行为规定为逃税的一种手段。通过“阴阳合同”避税的危害不仅在于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本身,还在于其背后的目的和税收损失的客观结果。如今,“阴阳契约”在社会生活中并不少见。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对这种行为的强烈警示,也是向社会发出遵守税法、诚信做事的强烈信号,与普遍避免类似行为相一致。案例三:梁某某逃缴欠税案——恶意逃税犯罪行为,依法惩处。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月在四川省仁寿县设立个体工商户仁寿县魏某建筑材料加工厂(以下简称魏某建筑材料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GE从事砂石收购、加工、销售等业务。于2021年底停止运营。在此期间,未按要求缴纳税款。 2021年10月,四川省眉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某伟建材厂纳税期内涉税问题进行审查,发现该厂欠缴税款406万余元。 2022年2月22日,眉山市税务局二稽查局向魏某建材厂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15日内缴纳上述税款。梁某某未按期付款。 2022年3月14日,眉山市税务局二局再次向该厂派出一份《税务票据》,责令其在3月18日前补清前述欠税。为躲避税务机关的追查,梁某将魏建材厂的收入偷偷转移给儿子梁某。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其中通过其账户转账272万元以上8笔,通过其个人中国农业账户转账282万元以上28笔。通过其个人靖研县农村信用联社账户转账30笔,金额150万元。梁某某的上述行为,导致眉山市税务局未能追回梁某某经营魏某某建材厂期间所欠的相应税款。 2023年10月9日,梁某某自首,最终缴纳税款246万元,并与税务机关达成协议,清缴欠税。判决结果: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税务机关发出纳税通知书后,通过将账户资金转移到他人账户上的方式,欠税并隐匿财产。作为结果,税务机关未能追回拖欠税款40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因梁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缓刑缓刑。据此,以逃缴欠税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0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不得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常见的含义不仅是逃税、骗税、暴力抗税等直接损害国家税收收入的行为,而且是指有能力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通过授予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有偿转让财产等方式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易、隐匿财产或者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如此一来,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税债,这也直接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危害性很大。实践中,欠税现象并不少见。纳税人因客观原因欠缴的,法律规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如果纳税人有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恶意转移、隐匿资产,导致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执行等追收程序,导致所欠税款无法追回,不仅妨碍税务机关履行职责,还直接造成国家税收收入流失。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一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法律。对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社会是清楚的。这与税法中的欠税不同,但属于刑事犯罪。这对龙头税债依法纳税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案例四:黄某某等人遭受出口退税案——严厉打击流通进出口货物索取出口退税的骗税行为。案件基本事实。被告黄某某是上海美某羊绒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公司主要从事羊绒制品及原料的采购、加工、进出口业务。从一月2009年至2012年12月,黄某某等人通过自营美国出口公司或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纺织纱线,货物到达香港后,以来料加工名义申报进境,通过物流公司将货物退回上海或河北,重新装船,以美国公司名义复出口。黄某某等人通过个人账户将资金转移至地下钱庄私人账户,再转移至他人在香港注册的数家公司。前述香港公司再以外商名义向美国一家公司付款,即用资金回流完成错付及外汇业务。付款完成后,由美国公司及相关外贸公司办理出口退税。经查,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采用前述循环出口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8.7亿余元。导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采用虚构出口出口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8.7亿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遭受出口退税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恋爱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基本重要性:出口退税是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国家鼓励国内商品出口,允许国内商品以免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即货物出口后,国家将货物已缴纳的税款返还至国内环节和流通环节,避免双重征税。实践中,不法分子利用同一种商品作为道具进行流通和进出口,即虚假出口。这并没有导致该国出口业务的增加。这违背了国家出口退税制度的目的,不应享受出口退税待遇。利用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不仅扰乱国家出口货物秩序,还造成国家税收被骗、流失。这本质上是非法侵占国家财产的税务诈骗。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严惩。非法逃出口退税罪l 出口回收等手段是危害税收征管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犯罪行为。是司法当局的重点打击对象,必须对此保持高压态势。案例5:沉某某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利用平台销售发票牟利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案件关键事实 2019年1月,被告沉某某注册成立浙江沉某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沉某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公路货物运输(网上货运)等。5月底,沉某某要求技术部负责人王某某在此前开发的网上整车货运及货运匹配系统的基础上,增加补充运单记录的功能。之后,沉某公司利用添加运单的功能销售特种货物。l 对物流、工程工程等缺少进项发票(即企业受理的发票)的企业,通过业务员及业务员组建的代理人加开税务发票的,收取总价加税额5.3%以上的服务费。具体流程为:沉某公司将伪造的货运信息或收单公司委托车辆运输的业务信息自行录入社会,通过补录功能录入网上货运平台,向收单公司签署虚假货运信息。采用虚假运输合同、资金循环等方式,制造公司沉某实际向付款人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假象,并向付款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kShen公司利用上述程序共发行了l 为2700余家企业开具1832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超过8.27亿元,其中抵扣8.23亿元。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沉某某等人为没有实际业务的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沉某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在单据和实际承运人上提供中介服务和交易撮合服务的活动;线上货运代理必须对整个运输和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而不是全部负责制作交易、运输、结算信息;对于通过网上交易完成的运输,平台可以向货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发票合法扣税;但本案中,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沉某某,并未给出承运人的责任。沉某某对完成线下运输但缺少进项发票的企业以及无实际运输业务但需要进项发票的企业收取费用后,利用平台备案补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上,其是以经营网络货运为名,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沉某某非法大量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平台经济典型意义上的“我”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数据为主要生产要素、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主要驱动力、网络信息基础设施为重要支撑的新经济形态。平台经济发展事关扩大内需、稳定就业、惠及民生。也是为实体经济赋能、建设新生产力。但平台并不游离于法律之外,平台公司也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运营。在大力推动经济转型平台的同时,国家高度重视标准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更加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提高常态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强对经营平台的税务管理,依法查处虚开发票、逃税等违法涉税行为。被告人沉某某利用公司平台收取服务费,并向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等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收减少,他把原来的运输平台变成了销售发票的犯罪平台,不仅干扰了发票管理秩序,还危害了国家税收收入。更加净化平台经济环境;相关平台商家应吸取教训,加强自身监管。他们不应该试图以身试法,让国家鼓励变革和发展的平台成为违法犯罪的“平台销售”平台。案例六: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行为依法应予惩处。案件主要事实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不与罗某某等人控制的上海思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等9家公司(另案进行)进行实际商品交易。上海公司与广西丰某生化有限公司、江苏白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广西、江苏等糖业企业并无实际交易行为,控制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将资金转移至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再将钱转给糖业公司,糖业公司向上海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公司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还查明,上海公司利用前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向其他公司开具的错误销项增值税发票牟利,罗某某按不低于货款税金总额1%的比例向陈某某支付了效益费。判决结果: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为他人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过高。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依法惩处。陈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还赃物。防守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本案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某未清除的违法所得将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共同意义:与其他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减发票税的功能。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功能,通过伪造合同、票货分离、虚假账目等方式,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有些人用它来逃避纳税义务,而其他人则用它来非法缴纳州税。对此,需要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损害结果,本着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准确认识行为本质。以侵占非法财产、损害国家财产为目的,虚开扣除的行为,本质上是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卫国有财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明知是协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财产的,构成犯罪的,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案例7:罗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以“付单发票匹配”方式蒙受出口退税,依法严惩。案件主要事实2017年至2022年,被告人罗某某安排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为他人代购不需要出口税的货物报关单,将货物换成人民币进行结汇,但未实际出口货物。南昌盛谋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出口代理平台出口退税。经查,罗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方式,藐视国家出口退税1.4亿余元,其中51万余元为经营出口申报但未退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利用虚假出口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逃避出口退税罪。被告人罗某某你在共同犯罪中起关键作用,是主要实施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还违法所得100万元,并给予罗某某从重处罚。合计,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依法没收罗某某退还的违法所得100万元,退还国库;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违法所得、存款及其利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任何赤字必须不断收回并返还国库。宣判后,有效期内无人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我国出口贸易发展和出口税继续实施具有共同意义退税政策方面,不法分子常常通过“付单发票匹配”的方式作案获取出口退税。有的与货代公司、地下钱庄、流入发票公司等勾结,形成地下链条,从事非法外汇交易、虚假发行、非法买卖特别增值税税款、骗取出口出口税等违法行为,煽动市场社会动荡,造成极大社会危害。司法机关始终严厉打击骗税犯罪,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长期徒刑、处以大额罚金,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有效防范牟利犯罪,维护国家财产安全。案例8:南京东某铂业有限公司、姚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产品出口行为及申请退税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主要事实为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姚某某、举报单位南京东某铂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香港新谋银行(金号)有限公司。就职于新谋银行。由于白银是我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不能退税,原材料成本超过80%的白银产品也不能退货。姚某某安排他人从中国购买白银,并进行配置,使得每批白银成本价值约78.5%。经过简单的背板加工后,伪装成“溅射靶组件”。他利用增加交易环节、虚报产品名称等方式将白银走私出口至香港,然后以“溅射靶材组装”名义申请出口退税。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董某公司在加工“溅射靶材组件”后,在姚某某实际控制单位销售了第一批“溅射靶材组件”。它是由其他公司生产,然后卖给新公司的。新兴公司收到货物后,将“溅射靶组件”的白银部分和背板部分进行拆卸,记录白银,并根据白银的价值减去重熔所需的精炼费安排付款。 “溅射靶材组件”中的高价值铼板和其他背板通过江苏亮贵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淮安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口,返回东某公司重复利用。经查,董公司、姚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方式出口白银共计609377公斤,申报并获得国家出口退税4亿余元。后果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东方某公司采用诈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口退税抗辩罪。被告人姚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遭受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数额特别巨大。姚某某以单位犯罪为前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挪用出口退税罪,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姚某某是主犯。董某公司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东公司犯挪用出口退税罪,判处罚款4亿元人民币;被告人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被告姚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4亿多元已被追回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董公司、被告姚某某均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上,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制度,但并非所有出口商品都允许退税。我国出口货物分为允许退税的货物和禁止退税的货物。白银作为贵金属,属于限制出口商品,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但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以白银为原料的白银制品,如果白银占产品总成本的比例低于80%,则可以申请退税出口后;如果白银成本占产品总成本的80%以上,说明您对国家退税政策不满意。近年来,出现了不法分子只加工不符合退税政策的产品,伪装成可退税的参考产品,虚报出口产品编号并申报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新型犯罪行为。对此,人民法院本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定罪惩处逃税出口退税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税收认定,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严厉打击敲诈勒索税收违法行为。
